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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首例破产重整案被裁定批准

2018-07-09 08:30 来源:甘肃法院网

  2018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程序,至此,兰州中院首例破产重整案已审结并进入实施期。

  兰州通用机器厂,始建于1872年洋务运动时期,是我国生产成套采油机械、钻井机械、压力容器设备和军事装备的国有大型骨干性老企业。2007年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我院宣告破产还债,2009年破产终结。2010年,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购并重组了兰通厂并更名为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重组后的最初几年效益较好,但近几年股东腾中重工公司以兰通公司名义大量融资并挪作他用,数额巨大,导致兰通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大量涉诉导致生产经营账户被多地法院冻结,核心资产被查封,企业被迫停产。

  根据债务人兰通公司的申请,兰州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破产重整案件,选定破产管理人后,以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式选定投资人。该案共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点是核查债权申报并通报了重整所采取的方式,后两次债权人会议是在招募投资人后召开。会议分为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原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共5个小组,集中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充分地讨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四个组表决通过了草案,但因普通债权组在表决中,债权比例未超过法定的2/3从而导致草案未获通过。会后,管理人、投资人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后,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最终达到破产法规定的人数过半、债权金额超过2/3的标准要求,草案获得最终通过。兰州中院于2018年5月31日裁定批准了该重整计划,目前已进入实施期。

  (一)府院联动,高度重视。

  兰通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后,省委、省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曾向各级法院下文要求对兰通公司涉诉案件应慎重处理,但由于涉及到省外各级法院的问题,收效不大。其后,兰通公司重新组织人员研究对策,提出破产重整的动意,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组织团队,于立案前四次与兰州中院破产合议庭进行对接,经双方充分沟通认为,鉴于兰通公司产品尚能畅销,其债务危机是非经营性生产导致,具有重整挽救的价值,故兰州中院依法接受了此案。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领导及相关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省院对本案审理亦给予了高度关注,其成功审结及重整方案的执行均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府院联动,才会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二)优选管理人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关健性作用。

  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其民事行为受到限制。国企政策性破产阶段,法院指定省、市国资委牵头成立清算组,开展破产工作。进入依法破产阶段,我国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一般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中的具体工作均由管理人来完成,法院处于指导及决策的地位。尤其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资产后,不但要做好清产核资、债权申报、清收债权及安置职工的工作,还要引进优质的投资人,协调好破产企业、股东及众多债权人的关系,平衡好各方利益,因此对管理人素质及能力的要求就非常高。兰通公司破产案件的成功审理,得益于本院选定了一个较好的管理人团队,这个团队由年轻的律师组成,他们通过参加全国破产专业培训及向外地同行学习,具有一定的破产专业知识储备,在工作中,能够珍惜参与破产重整的机会,工作积极性很高,尤其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在招募投资人以及促成重整计划通过中表现突出。

  (三)改革审判流程,建立网络快捷沟通机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合议庭针对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住所分布全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建议管理人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建立债权人微信群,以简单快捷的方式进行工作,成为各方交流的平台。该平台得到管理人的充分应用,如会议通知、代表推选、简易表决、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前沟通等均有涉及,其作法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肯定,取得较好的效果。只要管理人依据程序办理,法院均给予了肯定及支持。

  (四)合理应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以公开招募方式引入优质的投资人。

  最高法院牵头建立该平台,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的审理,破产法官登陆该平台进行工作,与管理人工作平台进行对接。法院制作的受理裁定、宣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等资料均以公开方式展示,管理人在平台公开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一些投资公司、融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经常登陆该系统,搜集相关信息,通过调研选定投资项目。经了解,本案中报名参加竞标的投资人其信息大多来源于该信息平台。传统公告发布均刊登于人民法院报上,保证了程序的公正,但毕竟受专业性过强决定了使用范围有限,将招募投资人公告采用网络形式同时发布,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投资人参与竞争,为优选投资人奠定了基础。

  (五)合法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投资人及破产企业的优势资源。

  兰通公司重整前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危机,只有解决债务问题,才能使企业轻装上阵,恢复生机。那么如何选择解决的办法就显得至关重要。面临几十个诉讼,逐一达成调解与执行和解,显然可能性很小;选择破产清算后重组,虽然能够解决债务问题,但结果必然导致企业全部资产被拍卖,企业名称被注销,丧失企业品牌,另外,除去担保财产,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能得不到足额清偿,债权人利益也得不到最大化的保障。考虑到兰通公司拥有一定的品牌价值,产品在国内外均有一定的市场,只有破产重整,引入新的投资人注入资金,才能释放资产,彻底解决债务,使企业摆脱困境步入正规。那么兰通公司有什么优势能够吸引投资人进来?除了企业自身的品牌价值及市场地位以外,其还拥有老厂区261.8亩及兰州新区300亩共计两块土地,老厂区位于兰州市,地处兰州西站附近网络及交通中心地带,具有区位优势,兰州新区为国家经济开发区,享有国家新区和省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兰通公司只有依托兰州市政府“出城入园”的政策,才能吸引投资人。这一投资人除了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外,还必须拥有开发新厂区及老厂区的能力。本院在重整中,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定的恒大兰州置业公司作为兰通公司新投资人,实际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结合。

  (六)兼顾各方利益,为企业发展谋求出路,为兰州市的发展增姿添彩。

  审查重整草案时兰州中院认为,该草案是基于对兰通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全面审计及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经营方案是依托兰州市政府出城入园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及兰通公司各自优势,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坚守企业主营业务,重新打造兰通公司品牌价值,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

  对抵押担保人全额清偿,盘活了资产;对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使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点燃职工对企业发展的美好希望,为企业后续发展保留了核心人才;对税款的清偿,保证了国家财政未受损失;对原投资人股权比例作出调整,由原来的100%下降为30%,新的投资人占比70%,通过破产重整,原投资人并未血本无归,使新旧投资人利益均得以平衡;对于普通债权,300万元以下的22笔小额债权全部予以清偿,对3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15笔,清偿比例为45%,经审查认为,该清偿比例明显不低于兰通公司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不超过15.8%的清偿比例,考虑到对核心资产抵押优先及资产变现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该清偿比例可能还会降低,因此,草案确定的清偿比例能够达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还需说明的是,兰通公司的债务中,企业自身债务不到一亿元,绝大部分债务为前任股东四川腾中重工公司用兰通公司名义担保引起的债权,这些担保债权人在本案破产重整结束后,对清偿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前任股东四川腾中重工公司主张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批准的条件,因此本院依法批准了该重整计划。

  通过这起破产重整案的审理,用法律的手段厘清企业底盘,引进了优质的投资人,使一个资不抵债的百年老企业免遭破产清算的厄运,保留了民族品牌,解决了712名职工欠发及就业问题,维护了地方稳定;使十几家法院、40多起、涉及金额10多亿元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该重整计划的执行,必然推动新区建设及兰州市旧城改造,达到了招商引资的良好效果。至此,兰通公司将轻装上阵,不久将会以全新的姿态示人。

  (七)初步建立破产管理费用基金雏形,为后续无资可破的案件审理打下基础。办理破产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无资可破的案件,最棘手的是对于产生的费用无法解决,对此外地法院目前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政府拨款,二是从做得较好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予以提留。目前兰州市尚未建立破产费用基金,但从近两年全国法院审判发展来看,截止今年4月份为止,全国法院已成立了97个破产审判庭,重点办理执转破案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鉴于兰通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中院自办理破产案件以来确认管理人报酬最高的案件,破产合议庭参照外地经验,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10%作为以后成立破产费用基金的首笔款项。

  破产重整,能够招商引资,扶危脱困,释放资产,维护稳定,是理顺经济关系和调整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今后,兰州中院将以本案为起点,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的力度,依法履职尽责,为兰州市供给侧改革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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