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行政审判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依法规制“滥诉”行为
近年来,行政诉讼领域“滥诉”行为呈上升趋势,客观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法规制“滥诉”行为,祛除干扰司法秩序的杂音,保证现有司法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是行政审判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省法院行政审判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依法规制“滥诉”行为。
陈某某等数十人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足额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将房屋移交行政机关拆除。后陈某某等数十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法院二审以当事人已对房屋权利作出处分,该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其与该房屋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陈某某的起诉。法官在该系列案裁判文书中写道:“法治国家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也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诚实守信。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自愿处分自已的权利,但是在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交付了被征收房屋,足额领取了补偿款后,依旧提起诉讼有违诉讼诚信。上诉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已实际履行,上诉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已经依法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转而挑战该协议,明显缺乏权利保护必要。当事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与国家倡导的普遍让老百姓享受到高效优质司法服务的精神相违背。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诉权却可以自愿抛弃。抛弃权利保护的方式包括单方向人民法院表示、单方向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也包括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合意。如果当事人在自愿抛弃权利保护之后再行实施诉权,则属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既不能为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所提倡,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通过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落实了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而且通过裁判示范和指引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滥诉”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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