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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麦积法院 :未经授权,父代子提起诉讼被驳回

2018-03-14 10:32 来源:甘肃法院网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房产公司、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刘某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该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违法转让给被告朱某某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用损失2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13442.5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到庭,而是由两名委托代理人宋某、刘新某代为出庭,并提交了两份授权委托书。其中,刘新某系原告刘某的父亲,刘新某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其与原告刘某系父子关系。在之后本院受理的另一起以刘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应诉材料中,承办法官发现,因刘某无法联系,在送达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刘某父亲刘新某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刘新某称其子刘某自2017年春节过后即离家未归且与家人无任何联系。而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房产公司、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时间在春节之后,刘某父亲刘新某陈述的刘某离家时间与本案起诉时间明显不符,承办法官因此怀疑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房产公司、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以及原告刘某的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刘某”的签字及捺印可能均非刘某本人所为。

  承办法官依法传唤刘新某到庭,对刘新某进行了询问。刘新某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认可本案诉讼系其代其子刘某提起,本案以原告刘某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上起诉人“刘某”、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刘某”的签名均系刘新某所签,且指印亦系刘新某所按。而且刘新某坚持认为,其作为刘某的父亲,有权利全权代理其子刘某提起诉讼,并再次确认其子刘某无法联系。

  承办法官将该情况提交合议庭进行了讨论,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刘新某本人陈述本案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上起诉人“刘某”的签名、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刘某”的签名均系刘新某代替刘某所签,且“刘某”签字上的指印亦系刘新某所按捺。本案在卷证据虽然证实刘新某与刘某系父子关系,但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并未规定其父亲刘新某在未获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可以以权利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并行使权利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认为,本案诉讼虽以刘某名义提起,但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刘某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即不能证明本案起诉系权利人刘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未获权利人真实授权的情形下,刘新某以刘某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上诉,该裁定书已经生效。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庄严活动,所有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诉讼的条件及诉讼参加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即使委托人与受委托之间存在诸如父子关系类的亲属关系,要代理参与诉讼,亦必须提交由权利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父亲刘新某在未获得其子刘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其子在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而提起诉讼,并不能产生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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