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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法院:当事人一诺千金 法官为你点个赞

2018-03-01 08:33 来源:甘肃法院网

  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大幅增加,不少案件存在原告为获得高额利息,被告为顺利借到款,在出具借条时先扣利息,借据数额与实际交付数额不符的情形。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据上约定月利率2%,被告实际按口头约定月利率3%履行的案件。

  柴某于2015年借林某4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于2016年偿还,并出具借据一份予以确认。李某作为担保人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承担利息。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柴某、李某偿还本息444640元。庭审中,柴某表示其自愿按照月利率3%偿付,并对欠林某本金400000元,承担利息36000元无异议;李某也认可,只是希望林某减少部分利息。

  面对李某请求法院减少利息的意见,主审法官释明:“你与主债务人沟通拿出一种意见,作为你方的意见,依据双方借款合同和实际支付情况陈述清楚,不能既说愿意按月利率3%承担利息,又说看法院能不能减少利息,法院解决问题主要针对双方争议的进行裁决,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若无违法之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一般予以支持”。为此休庭十分钟,让柴某和李某私下沟通后统一意见,他们决定按口头约定履行。最终双方以月利率3%的利息达成调解协议。

  日益增多的借贷纠纷中,有的常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记载的交付款大于实际交付款,或者将利息加到借款中出具借条,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真假难辨……本案中柴某、李某只要求按书面约定的承担,也可获得支持,但其坚守承诺,自愿接受林某的诉讼请求,较之那些企图通过诉讼,不惜利用证据的瑕疵而巧取豪夺者,办案人员颇感欣慰,觉得应当为柴某、李某的一诺千金、诚实守信的行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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