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法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李某某感谢你们,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救助的温暖,这下我的当事人可以过个好年了”。2月8日,在肃南法院财务室一名律师领取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他握着法官的手,表达了自己及当事人的感激之情。
2015年5月17日李某某在肃南县某矿业公司所属的铅锌矿山2号井作业时,被掉落的石块砸伤造成重大伤害,经治疗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1日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该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伤残津贴等共计130万元,若不能按时付清,被告肃南县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伤残津贴剩余部分20%的违约金。协议达成后,该矿业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履行。李某某随诉至肃南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赔偿协议。该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被告肃南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款130万元、违约金26万元,共计15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2016年3月,该矿业公司停产,公司法人及负责人下落不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原告李某某在遭遇事故高位截瘫无法从事正常生活后,其妻便携儿女离家出走,李某某母亲早逝,家中仅有年过70的老父亲照顾他,生活举步维艰。肃南法院党组得知案件详情后,决定对此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最大限度地帮助李某某解决生活困难,特向肃南县委政法委递交司法救助申请,最终为李某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5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生活困难。
近年来,肃南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不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努力为困难群众争取最大利益,尽全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切实发挥司法救助金“雪中送炭”作用,传递司法的温暖与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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